婚姻关系与非婚关系的法律保护
添加时间 : 2017-02-28[返回]
鼎科律所 李章辉主任办案团队
在现实生活中,男女之间的共同生活,可能是婚姻关系,也可能是同居关系,也可能是非法同居关系,在法律的保护及保护层面上各尽不同。
1、各自在内涵上存在重大差别。在婚姻关系中,双方身份及财产及所生子女受婚姻法保护。在财产制上,除非双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有特别的财产制约定,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这不区谁对共有财产的产生贡献大小。在身份上,双方互为配偶,有相应的相互代理权限,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有相互忠实的义务。子女当然推定为婚生子女。而同居关系在不作非法前缀时,应理解为无配偶的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,可能也生育子女,虽类似于夫妻,但没有夫妻的法律内容,之间只能是合伙关系,各人的财产或债务归各人所有或承担,不存在共同共有,相互没有法定的义务。子女虽也应由父母承抚养责任,但没有当然推定为双方的子女,在抚养纠纷中,更可能也更容易提起亲子鉴定。而非法同居关系,则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,共同生活在一起,这是违法并受法律所否定的行为,不仅没有财产共有制,而且连有配偶的一方赠送非法同居的另一方的财产,都可能被起诉赠与无效,而被判收回。
2、在解除关系上,存在不同。婚姻关系可解读为婚姻契约,按契约的精神,不可以随意缔结,也不可以随意单方解除,只能协议进行登记离婚,或诉讼离婚,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。而同居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则没有人身上的身份关系,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同居或非法同居,如有子女,也应由于属于父子女或母子女而应尽抚养义务、而需要予以妥善安排抚养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。
3、在拟制姻亲上,只有婚姻关系,能够产生拟制的姻亲,而同居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是不可能会有的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