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证据收集
添加时间 : 2017-02-28[返回]
鼎科律所李章辉主任办案团队
一、诉讼离婚后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3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纠纷的,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:
1、系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,在离婚诉讼时答辩不同意离婚;
2、系在离婚诉讼之后1年内提起该损害赔偿诉讼;
3、当事人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(以下简称《婚姻法》)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,原配偶存在过错。
二、登记离婚后提起的损害赔偿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27条,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,以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,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:
1、系在离婚登记后1年内提出该诉讼;
2、当事人系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,原配偶存在过错;
3、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