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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种情形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

添加时间 : 2017-02-28[返回]

何种情形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?
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何晖律师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           

但时,在司法实践中,因为立法的滞后性,14年前的婚姻法修改时无法预测当下情况,对严重婚外情又不达到同居的、子女非血缘关系等问题现象未成法律规范的情形,未能立法,所以,在法院判决中,虽不属以上四种情形的其他给另一方造成精神痛苦的,如上述情形,法院也会判决精损赔偿。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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